計算機與網路中心電腦設備及教室借用辦法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計算機與網路中心電腦設備及教室借用辦法

九十一年四月卅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一、為充分支援全校師生教學與研究使用及校外單位電腦訓練課程,特制定計算機與網路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電腦設備及教室借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二、本中心之電腦教室分為教學教室與開放教室,教學教室由本中心於每學期依日間部、進修學院及進修部之電腦課程安排借用,而開放教室則供本校學生於開放時間自由使用。

三、經安排使用本中心之電腦教室,若連續二次未使用者,將以電話或書面知會其任課老師,如接下來一次(即連續三次)仍未使用,則本中心將視為該任課老師放棄本學期使用該電腦教室之權利,而本中心有權重新支配此電腦教室。

四、本校老師或社團需不定期借用本中心電腦教室,應以電話或書面於前一週之星期五之前向本中心提出,經本中心安排同意後,始可使用。

五、本校老師需臨時借用電腦教室,應以電話告知,本中心將僅限於安排當時間之剩餘教學教室為原則。

六、借用優先順序:

本校教學單位所開設之正式課程。(免費)
本校各單位對校內同仁開授之電腦相關課程。(免費)
本校接受校外單位委託承辦之電腦相關課程。(免費)
學生社團之訓練課程及研討會。(免費)
校外單位開辦電腦訓練課程。
七、 場地費:校外單位借用本校電腦教室,每間每一時段場地使用費肆仟元、工讀生之技術支援及場地清潔費壹仟元。

依本校會議場使用時間規定分上午(八時至十二時)、下午(十三時至十七時)及晚間(十八時至廿二時)三時段,按時段計收費用。

八、借用教學教室程序:由上課班級之任一學生到本中心辦公室櫃台以學生證換取『電腦教室設備故障狀況登記表』,並在使用完電腦教室後,交回已完成登錄的登計表並取回學生證。

九、使用電腦教室,須遵守本中心之電腦教室及設備使用規則。

十、本規則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