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腦教室及設備使用規則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計算機與網路中心

電腦教室及設備使用規則

八十一年一月七日行政會議通過

 

一、 計算機與網路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電腦教室之設備,係提供全校老師研究及學生實習與教育訓練使用,為期妥善利用,特制定使用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
二、 本中心對電腦教室之設備具有最高支配權,任何團體或個人未經本中心同意不得假借任何名義作營利性之使用。
三、 學生進入電腦教室須攜帶學生證或識別證件備查,本中心人員可隨時檢查使用者證件。
四、 使用電腦教室設備時須小心操作,愛護公物。
五、 遇有故障,請使用其他台電腦,並請於故障記錄板填寫故障之狀況。
六、 違反下列各項或其他未列於本規則內而非蓄意違反規定者,第一次警告並給予記錄,第二次公佈其班級與姓名,第三次以上取消其使用本中心電腦設備的權利。
(一) 不得在電腦教室玩電腦遊戲軟體。
(二) 不得移動或非正常之打開電腦教室的任何設備(遇有特殊情況,應立即向本中心值班人員報告)。
(三) 不得於電腦教室作任何電腦硬體之測試。
(四) 不得在電腦教室內睡覺或喧嘩,以維護良好之學習環境。
(五) 不得攜帶任何食物、飲料或雨具等進入電腦教室,以維持教室之整潔。
(六) 不得利用物品佔取座位。
(七) 不得私自複製未經本中心許可之軟體於電腦硬碟。
(八) 全班使用電腦教室後,如非有他班緊接著使用該教室,班長應指派值日生整理教室(含關掉所有設備之電源及關好門窗等)。
 如有態度惡劣不服糾正或蓄意違反規定者,送學務處論處。
七、 不得蓄意破壞或偷竊電腦設備或蓄意施放電腦病毒於硬碟或電腦網路中,如被查覺,送學務處論處,並需負擔法律責任。
八、 不得在電腦教室使用非法軟體,如被查覺,應自行負擔法律責任。
九、 使用電腦教室之教師應協助本中心執行本規則。
十、 本規則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