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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函轉行政院資安處來文,請本校同仁於辦理機敏資訊之傳輸、處理及留存時,應恪遵相關保密規定。

行政院的說明如下:

一、各機關處理國家機密文書,應依「國家機密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辦理;處理一般公務機密文書,除依法規外,應依「文書處理手冊」辦理。

二、資通訊系統經機關評定為「高」等級之系統防護需求者,應依「資通安全責任等級辦法」規定,其靜置資訊及相關具保護需求之機密資訊應加密儲存。如發現機敏資訊有遭洩漏外洩情形,應依「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辦法」進行通報,並依限完成事件損害控制、復原、調查及改善。所保有之個人資料如有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者,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於查明後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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