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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各單位於110年底前完成汰換所使用或採購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含軟體、硬體及服務)並擴大盤點(包括委外廠商及其分包廠商)

致本校教職員工

        依教育部「臺教資(四)字第1090184423號」轉行政院院臺護長字第1090201804A號函示,請於110年底前完成汰換所使用或採購之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含軟體、硬體及服務)並擴大盤點(包括委外廠商及其分包廠商)。
        若具有符合來文條件資通訊產品者,如無汰換窒礙難行之處,請於依下方對照表說明方式進行辦理。

 

  已達報廢年限 未達報廢年限

不論使用中或不堪使用

(註1)

於110年底前完成報廢程序

請汰換並自行封存保管(註2)

達報廢年限後完成報廢程序

 

註1:如有窒礙難行之處,請造冊及分別述明理由上簽並加會計網中心與經管組後,經機關首長同意後暫免報廢汰換程序。

註2:請存放至特定空間裝箱或上鎖並貼妥說明封條,避免遭到誤用觸法。

 

簽呈相關資料將由網路組統一彙整後於110年第四季進行彙整報部,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繼續使用。

請保管人務必確實盤點並依規定辦理以免觸法。

 

相關公告及函文附件,請參考計網中心首頁公告:
有關本校採購或使用資通訊產品(軟體、硬體及服務)為中國大陸品牌或製品注意事項 -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計網中心 (ntut.edu.tw)

 

如有疑問,可洽計網中心 網路作業組 陳志豪 #3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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