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有效管理移動式儲存媒體之使用、確保公務資料保管及資訊安全,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
二、 |
本注意事項所稱移動式儲存媒體係指可抽取或外接式之儲存媒體,如磁片、USB儲存裝置、記憶卡或其他具資料儲存功能之媒體,並可直接連接電腦進行資料傳輸、複製之移動式儲存媒體。 |
三、 |
本注意事項所稱公用移動式儲存媒體,係指由本校提供同仁使用,以便利公務處理、實現公務目的之移動式儲存媒體。私人移動式儲存媒體,指私人自行購置、使用之移動式儲存媒體。 |
四、 |
使用移動式儲存媒體儲存或傳輸公務資料檔案時,以公用移動式儲存媒體為原則。 |
五、 |
公務資料檔案區分為限閱性資料及一般性資料,其說明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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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限閱性資料:經奉核定應予限閱或不宜公開之公務資料檔案,如簽陳及函稿內容,非經核可不得以移動式儲存媒體儲存或傳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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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一般性資料:非屬限閱性之公務資料檔案。 |
六、 |
限閱性資料之儲存或傳輸經奉核定後,應依以下原則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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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儲存或傳輸檔案時,應經主管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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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應對檔案設定密碼保護,並宜採唯讀方式儲存或其他防護設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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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檔案使用完畢後,除應立即自移動式儲存媒體中刪除外,並應將移動式儲存媒體格式化,避免檔案遭到回復還原。 |
七、 |
一般性資料之儲存或傳輸,仍應注意避免檔案外流。 |
八、 |
保管人員應妥慎使用保管公用移動式儲存媒體,避免失竊、毀損及資料外流等情事發生。 |
九、 |
公用移動式儲存媒體之使用,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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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禁止使用本校所屬移動式儲存媒體進行非公務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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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非必要不得攜出辦公處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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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非必要不得連接私人電腦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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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必要需攜出辦公處所或連接私人電腦設備時,應注意媒體遺失及資訊外洩之風險。 |
十、 |
於辦公處所使用私人移動式儲存媒體,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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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非必要不得連接公務電腦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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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該媒體連接公務電腦設備前,應先確認其安全性,必要時得請計算機與網路中心協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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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不得使用該媒體儲存公務資料檔案。 |
十一、 |
已儲存公務資料檔案之移動式儲存媒體遺失或遭竊時,應立即通報所屬主管。 |
十二、 |
各單位之移動式儲存媒體因故不再使用時,請確實銷毀處理。 |
十三、 |
本注意事項之實施情形應列為本校資訊安全維護檢查之項目。 |
十四、 |
違反本注意事項且經查證屬實者,得視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議處。 |
十五、 |
本注意事項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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