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為充分支援全校師生教學與研究使用及校外單位電腦訓練課程,特制定計算機與網路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電腦設備及教室借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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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本中心之電腦教室分為教學教室與開放教室,教學教室由本中心於每學期依日間部、進修部及進修學院之電腦課程安排借用,開放教室供本校學生於開放時間自由使用。 | |
三、 | 經安排使用本中心之電腦教室,若連續二次未使用,將以電話、電子郵件或書面 知會任課教師;如連續三次未使用,則本中心將視為該任課教師放棄本學期使用 該電腦教室之權利,可重新支配該電腦教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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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本校各教學、行政單位或學生社團需不定期借用本中心電腦教室,應以電話、電子郵件或書面於前一週之星期五之前向本中心提出,經本中心同意安排後,始可使用。 | |
五、 | 本校教師需臨時借用電腦教室,應以電話告知,經本中心同意後安排方可使用。 | |
六、 | 電腦教室借用優先順序如下: | |
(一) | 本校教學單位所開設之正式課程。(免費) | |
(二) | 本校各單位對校內同仁開授之電腦相關課程。(免費) | |
(三) | 學生社團之訓練課程及研討會。(免費) | |
(四) | 本校接受校外單位委託承辦計畫之借用。 | |
(五) | 校外單位之借用。 | |
七、 | 電腦教室之收費標準: | |
電腦教室之借用,依本校會議場地使用時間規定分為上午(八時至十二時)、下午
(十三時至十七時)及晚間(十八時至廿二時)三時段,按時段計收費用。 校外單位借用本校電腦教室,40人使用之電腦教室每一時段費用為5,000元,60人使用之電腦教室每一時段費用為8,000元。各場地借用均提撥場地費百分之三十作為場地清潔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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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借用教學教室程序:由上課班級之學生至本中心辦公室以學生證(或其他個人證件)換取需使用之相關物品(白板筆、麥克風、訊號線等),並於使用完電腦教室後,交回借用之相關物品並取回學生證(或其他個人證件)。 | |
九、 | 使用電腦教室,須遵守本中心電腦教室及設備使用規則。 | |
十、 |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