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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臺北科技大學公務訊息傳遞作業使用規則

公務訊息傳遞作業使用規則
      101年8月14日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通過
108年4月2日107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一、目的: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有效提昇各單位發布公務訊息傳遞服務,特訂定公務訊息傳遞作業使用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
二、適用對象:  
  本校現職教職員工,皆可向計算機與網路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提出申請。
三、實施規則:  
(一) 本校公務訊息傳遞作業,寄發訊息之使用名稱為「臺北科大資訊系統公務信箱」,以利識別使用。
(二) 申請人依發佈需求填寫發布權限申請表,並送請單位主管簽核後,交由本中心審核開放權限。
(三) 發布者權限審核通過後,始得請求發布訊息。
(四) 發布者於每則訊息標題及內容發布前,應先經單位主管審核。
(五) 發布者需載明訊息標題及內容,並自行判斷慎選發送群組對象。
(六) 發布附加檔案應先進行病毒掃描及壓縮,且檔案數與大小不得超過使用規定。
(七) 本中心傳遞服務於上班時間內統一排程傳遞訊息。
(八) 本中心於傳遞前若發現有明顯不符合使用規則之訊息內容,得退回發布者重新編輯或逕行刪除。
(九) 公務訊息傳遞作業由本中心負責管理及維護,僅提供公務訊息傳遞服務,不負責監督與審核訊息內容正確性。
(十) 資訊系統公務信箱不負責個別通知與轉寄服務,相關活動回覆應逕洽承辦單位窗口。
四、使用規範: 發布訊息時,發布者應依循以下規範:  
(一) 遵守本校「校園網路使用規範」及教育部「學術網路管理規範」。
(二) 禁止發布不正確之訊息,發布人對其所發布之訊息內容負全部責任。
(三) 應避免發布訊息內容重覆以及與收件群組毫無相關的訊息,而造成他人垃圾郵件困擾。
(四) 禁止以任何形式連接至收費、經營相關之色情、圖利或非法之網站。
(五) 禁止發表任何非學術、非教育、恭賀道喜、商業營利、個人紅白帖、威脅性、猥褻性、違反倫理、公然毀謗、謾罵侮辱等訊息。
(六) 禁止發布上傳有違資安之附加檔案,應先進行病毒掃描。
(七) 遵守其他相關法律規章,禁止任何非法使用。
(八) 人事單位提供離退人員名單時,發布人權限將一併移除。
五、違規罰則:  
(一) 違反使用規範者,本中心立即暫停該發布權限之使用權,並視情節輕重給予停權一星期至一學期,且須重新申請發布權限。情節重大者,除停權外,現職教師將送請教師評審委員會,現職員工則送交考績委員會處理。
(二) 違反使用規範或其他未載明之規定而觸犯法律者,須自負相關法律責任。
六、本規則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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