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國立臺北科技大學移動式儲存媒體使用管理注意事項
100年12月13日行政會議通過
一、 |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有效管理移動式儲存媒體之使用、確保公務資料保管及資訊安全,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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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本注意事項所稱移動式儲存媒體係指可抽取或外接式之儲存媒體,如磁片、USB儲存裝置、記憶卡或其他具資料儲存功能之媒體,並可直接連接電腦進行資料傳輸、複製之移動式儲存媒體。 | ||
三、 | 本注意事項所稱公用移動式儲存媒體,係指由本校提供同仁使用,以便利公務處理、實現公務目的之移動式儲存媒體。私人移動式儲存媒體,指私人自行購置、使用之移動式儲存媒體。 | ||
四、 | 使用移動式儲存媒體儲存或傳輸公務資料檔案時,以公用移動式儲存媒體為原則。 | ||
五、 | 公務資料檔案區分為限閱性資料及一般性資料,其說明如下: | ||
(一) | 限閱性資料:經奉核定應予限閱或不宜公開之公務資料檔案,如簽陳及函稿內容,非經核可不得以移動式儲存媒體儲存或傳輸。 | ||
(二) | 一般性資料:非屬限閱性之公務資料檔案。 | ||
六、 | 限閱性資料之儲存或傳輸經奉核定後,應依以下原則辦理: | ||
(一) | 儲存或傳輸檔案時,應經主管許可。 | ||
(二) | 應對檔案設定密碼保護,並宜採唯讀方式儲存或其他防護設施。 | ||
(三) | 檔案使用完畢後,除應立即自移動式儲存媒體中刪除外,並應將移動式儲存媒體格式化,避免檔案遭到回復還原。 | ||
七、 | 一般性資料之儲存或傳輸,仍應注意避免檔案外流。 | ||
八、 | 保管人員應妥慎使用保管公用移動式儲存媒體,避免失竊、毀損及資料外流等情事發生。 | ||
九、 | 公用移動式儲存媒體之使用,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 ||
(一) | 禁止使用本校所屬移動式儲存媒體進行非公務事宜。 | ||
(二) | 非必要不得攜出辦公處所。 | ||
(三) | 非必要不得連接私人電腦設備。 | ||
(四) | 必要需攜出辦公處所或連接私人電腦設備時,應注意媒體遺失及資訊外洩之風險。 | ||
十、 | 於辦公處所使用私人移動式儲存媒體,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 ||
(一) | 非必要不得連接公務電腦設備。 | ||
(二) | 該媒體連接公務電腦設備前,應先確認其安全性,必要時得請計算機與網路中心協助。 | ||
(三) | 不得使用該媒體儲存公務資料檔案。 | ||
十一、 | 已儲存公務資料檔案之移動式儲存媒體遺失或遭竊時,應立即通報所屬主管。 | ||
十二、 | 各單位之移動式儲存媒體因故不再使用時,請確實銷毀處理。 | ||
十三、 | 本注意事項之實施情形應列為本校資訊安全維護檢查之項目。 | ||
十四、 | 違反本注意事項且經查證屬實者,得視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議處。 | ||
十五、 | 本注意事項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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