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國立臺北科技大學計算機與網路發展指導委員會設置辦法
86年10月28日行政會議通過
86年12月2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89年1月11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0年6月5日計發會議修正通過
90年10月9日行政會議通過
95年1月10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8年11月3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0年8月16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5年5月3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86年12月2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89年1月11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0年6月5日計發會議修正通過
90年10月9日行政會議通過
95年1月10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8年11月3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0年8月16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5年5月3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 本校為推展計算機教學與研究、校務行政電腦化與整合全校電腦資源,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相關條款之規定設置計算機與網路發展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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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本會之職掌為: | ||
(一) | 擬訂有關全校性之計算機與資訊發展方向。 | ||
(二) | 審議計算機與網路中心與全校性資訊業務工作事項。 | ||
(三) | 協助計算機與網路中心推動校務行政電腦化工作 | ||
(四) | 其他有關計算機與網路發展之諮詢及改進建議。 | ||
第三條 |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計算機與網路中心主任兼任,另置委員若干人,以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研發長、國際事務長、產學長、圖資長、進修部及進修學院主任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各學院、系、所及通識教育中心各推代表一名產生兼任,另外設學生代表三至五人,由學生自治團體訂定辦法產生之。 | ||
第四條 | 本會得設技術顧問三至五人,由各委員推薦校內外資訊專才,報請校長聘兼之。 | ||
第五條 |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計算機與網路中心行政及諮詢組組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本會業務。 | ||
第六條 | 本會委員及技術顧問任期為一學年,得連任之,委員及技術顧問均為無給職。 | ||
第七條 | 本會每學期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開會時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必要時得邀請有關單位人員列席,並請校長、副校長列席指導。 | ||
第八條 | 本會必須有過半數委員出席始可開議,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同意始可決議。 | ||
第九條 |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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